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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接待工作的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制定、核查相关材料,涉及相关业务或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当会商相关部门确定拟答复意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法规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法律事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不应提供。
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的事务涉及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和案件调查的,不应按照法律事务接单办理。
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调取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送检和反馈信息的,应按照法律事务办理。
法律事务接待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为办理案件向海关申请取证的工作。
涉及重大、敏感、复杂的法律事务接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 )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持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函》等法律文书,向海关调取他人的进出口数据或者报关单证,作为诉讼案件证据的,原则上予以受理。
法院要求查封、扣押的执行标的已经先期被海关采取扣留、封存或其他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已采取措施的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海关依法处理完毕后尚有余物余款的,不予协助执行。
申请海关工作人员配合制作笔录的,由业务部负责接待,可以直接予以配合办理的直接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