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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如果在规定时限内,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能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海关应接受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之间只要存在特殊关系,即使进口申报价格非常接近于“测试价格”,海关仍应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
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估价时,应当扣除的相关费用应以客观量化的数据为依据,并应当符合生产国的公认会计准则。
海关即使找到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如果对因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缺乏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整,也不能采用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进行估价。
寄售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海关不能按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果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中的各项费用缺乏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则海关不能按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审核申报价格时,海关一旦发现存在费用调整因素,就应排查使用成交价格方法,而应顺序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经审查确定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可以不经过价格质疑程序并进行价格磋商后,顺序采用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价格磋商程序是海关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方法估价的必经程序。
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资料。如无法及时提供,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15天期限到期前向海关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