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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果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中的各项费用缺乏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则海关不能按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审核申报价格时,海关一旦发现存在费用调整因素,就应排查使用成交价格方法,而应顺序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经审查确定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可以不经过价格质疑程序并进行价格磋商后,顺序采用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价格磋商程序是海关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方法估价的必经程序。
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资料。如无法及时提供,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15天期限到期前向海关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后,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海关在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如果进口货物尚未在境内销售,海关可以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该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家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