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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RCEP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由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正式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RCEP项下,所有缔约方对原产于其他不同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承诺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