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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场,或者因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明显虚假而无法通知当事人的,海关可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作为见证人。
海关在邮递、旅检及快件渠道发现涉嫌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或者商标标识数量在[[200]]件以下,且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海关可径行予以没收处理。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对知识产权采取依申请保护还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主要取决于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在海关备案]]。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2]]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