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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或者()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的责任的,该协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与员工宿舍在()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与()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6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以其他形式()()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26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项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7.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或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
26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