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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66、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6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6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6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辐射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6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当场销毁相关产品。
161、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60、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159、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58、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