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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冻结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冻结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冻结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时应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可以适当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明确填写冻结期限起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