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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应完全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法规,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对于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在判断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结合相关工作记录,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
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报告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变更机构信息,影响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报告机构因机构名称、总部注册地变更或机构合并、拆分、撤销等原因需对机构信息进行变更时,须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申请总部注册地变更的报告机构应向变更后总部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无误后,在表中为银行卡组织等机构填写对应的报告机构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传真至反洗钱中心。
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金融从业人员,应适当提高反洗钱培训的强度和频率。
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