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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 )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后,未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配备通风副矿长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改建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方式缓解采掘接续紧张,这种行为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0m3/min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未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