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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依据全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员考核,制定落实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行为为义务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不予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风险管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提出: 煤矿企业要构建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彻底堵塞“安全漏洞”,坚决打破“安全孤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在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就是防范化解可能诱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将安全监管的关口前移,针对诱发重大事故的风险,加强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和监测预警,从源头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可以不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