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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依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全面、完整、集中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不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停限电有关信息。不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