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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不能公开的,可以拒绝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供电企业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电力用户依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全面、完整、集中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不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