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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无需对分档电量进行计算。
127.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电网企业归档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126.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 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125.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 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12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123.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户申请办理销户业务时,电网企业应按用户当年 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销户业务。
122.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合表用户改造为"一户一表"用户过程中,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121.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电网企业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120.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户籍人口(含居住证人员)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
119.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其阶梯电价执行,以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