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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拨道作业时,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110mm,并满足建筑限界和线间距要求。
623.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满足建筑限界要求。
622.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起道起道后轨面高度超出原轨面标准线30mm时,由工务、供电部门共同确认,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
621.发现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漏油时,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将遗洒在钢轨顶面上的油脂擦除干净。
620.螺栓涂油作业应防止油脂遗洒在钢轨顶面上,遗洒在钢轨顶面上油脂不必擦除干净。
619.在防洪重点处所及公跨铁立交桥涵、铁跨公立交桥涵、铁路上方通行机动车的路段、通航桥梁等处所设置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标牌。标牌告知内容包括所在线名、里程、应急电话、设立单位。工务段应定期检查维护标牌,确保状态良好。工务段指挥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洪办应配备铁路专用调度通信终端(FAS),遇现场反映铁路灾害时,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618.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永久处理是指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在条件适宜时及时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进行焊复,恢复无缝线路轨道结构。
617.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临时处理对于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mm、重载铁路钢轨断缝大于等于30mm,以及紧急处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
616.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紧急处理对于重载铁路钢轨断缝小于30mm时,使用夹板或臌包夹板钻孔加固,至少拧紧4个接头螺栓(每端2个),放行列车速度不得超过45km/h。
615.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首先应按规定设置防护并封锁线路,当钢轨断缝不大于50mm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km/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