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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第34条: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经机务部门检查确认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并按( )办理。
《行规》第34条:机车附挂回送时,原则上附挂于直通(直达)货物列车本务机车次位的方式回送,每列不得超过( )。
《行规》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接触网终点附近作业时,应与接触网终点标保持不少于( )处停车。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须一度停车,并严格控制速度。
《行规》第30条:不安装尾部装置的货物列车,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时,应使用8号及以上镀锌铁线,将软管吊至车钩下方,使软管连接器与钩体下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
《行规》第104条:电气化区段有电分相的区间,禁止( )推进运行(救援时除外)。
《行规》第104条:列车推进运行不得超过( )个站间区间。
《行规》第18条:每年( ),由使用单位对保管的响墩、火炬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查试验,注明试验日期。在抽检中发现不良的响墩和火炬时,该批次应立即更换。
《行规》第16条:车务人员需要使用手摇把时,不设信号工区的车站,由车务人员(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登记签字后,方可破封、开锁取出。
《行规》第16条:车务人员需要使用手摇把时,设信号工区的车站,由车站将使用(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登记,电务人员签认。
《行规》第16条:使用手摇把前,使用单位应在( )内登记申请,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后方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