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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后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电力企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