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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通知中:用户委托实施的( ),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可以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通知中:供电企业要求用户( )或者指( )户受电工程,可以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通知中:所称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是指供电企业( )、( )或者( )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通知中: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 )、( )、( )和( )。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通知中:为了规范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三指定”行为,保障( )、( )和( )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电市场公平开放,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各供电企业要规范用电报装服务,制定用电报装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等( )和( )目录清单,及时做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对于居民用户和已承诺实行“三零”服务的( )用户要确保做到办电“零投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对于高压用户,各供电企业要按照安全、经济和实用的原则确定供电方案,并结合当地电网承载力,优先使用现有公用线路供电,实行( )接入电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 )接入电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要如实记录用电报装时间信息,禁止“( )”、后补流程或重走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