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势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在得知甲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即暂不支付合同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故A项正确。
B项: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乙在得知甲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因此,B项正确。
C项:如果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表明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即按合同支付5万元劳务费。所以,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属于上述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乙有权解除演出合同。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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