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二人共谋盗窃紧靠商场的仓库,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烧掉仓库,以免留下指纹,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留在仓库外望风。李某撬窗进入仓库,窃得价值6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在离开仓库前,李某放了一把火后逃出。本案中,关于李某、张某二人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解析:
A. 李某、张某二人只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此选项不正确,因为李某和张某不仅共谋了盗窃,还共谋了放火,并且实施了放火行为。
B. 李某、张某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和放火罪的共犯:此选项正确。根据案情描述,李某和张某在作案前共谋了放火,且张某对放火没有表示反对,属于放火罪的共犯。李某实施了放火行为,张某虽未直接实施,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协助作用。
C. 张某未实施放火行为,应由李某一人单独承担放火的刑事责任:此选项不正确。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放火,但他作为共犯,在共谋阶段已经同意了放火计划,应当承担放火的刑事责任。
D. 李某、张某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此外,李某构成放火罪,张某构成失火罪:此选项不正确。失火罪是指因疏忽大意造成火灾,而张某并非疏忽,而是事先有预谋的共犯,因此不应定为失火罪。
为什么选择B: 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不仅共同预谋了盗窃,还共同预谋了放火,并且实施了这一行为。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放火,但在共谋阶段已经同意了放火计划,因此也应承担放火罪的共犯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地反映了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性质,即他们既是盗窃罪的共犯,也是放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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