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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关健过程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