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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先汇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签字。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得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