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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培训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3号),金融知识宣传应结合目标群体特征和需求,采取常态化和集中性相结合的方式,将金融知识宣传有机融入产品服务宣传、营销、合作、售后各个环节,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与金融产品服务营销宣传的关系,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宣传。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应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投诉顺利解决。应将第三方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确保公平处理同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诉。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在投诉处理台账中完整、详细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时间、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类型、投诉渠道、投诉事由、投诉诉求、处理结果等内容,确保投诉处理台账记录完整、详细、清晰。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送审前对提交材料涉及的消保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确保提交材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行业准则、行为守则、职业操守及贵州农信其他规章制度相符合。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要素的定性指标得分率原则上可以高于定量指标得分率。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审计中心对辖内评级靠后行社和上年度评级下调行社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行社,应要求行社重新报送。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行社根据自评情况,认真撰写全年自评报告,连同《监管评级评分表》,形成正式文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审计中心。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调度、日常监测、监管汇报、年度自评”等工作机制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监督落实贵州农信“两项评级”工作,制定“两项评级”管理制度,审议年度“两项评级”工作落实情况及考评结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