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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全省农信社各级机构建立健全合规工作机制,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过程。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负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隐匿成本费用、虚增收入利润”是指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统一规定,或不执行省联社统一部署要求,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临近年末与相关方以虚构交易、恶意串通、私下利益交换方式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故意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以前年度损益、往来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以隐匿成本费用;蓄意推迟在建工程及外购资产转固时间以延迟折旧摊销;通过抽屉协议将应当列入当期利润的大额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年度;以及其他蓄意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大额”是指单笔超过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1%、累计超过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的成本费用、收入利润。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授意他人违规发放贷款”是指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指使、安排其他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单户(笔)或累计()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或造成重大风险、不良影响的。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其他业务(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执行部门,对本部门及相应管理条线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在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应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本条线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培训工作。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负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