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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为企业提供代发工资服务的,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等管理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加强(),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代发工资业务风险。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对()等代发工资账户实行白名单管理,不纳入本公约规定的代发工资业务风险监测和管控范围。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加强 ATM 异常取现交易的监测识别,重点关注:()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对存在规定异常情形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识别客户身份,查询(),有效识别并堵截异常取现交易。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柜面取现业务审核,重点关注:()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为个人客户提供取现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支付结算、反洗钱等制度规定,坚持风险为本原则,识别(
),合理评估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匹配的风险管控措施。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精准提供与客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服务,防止出现()等行为。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基层网点对两项公约的学习培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压紧压实()责任。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尽快抓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和《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两项公约的贯彻落实,要求转化为本行制度文件,结合实际细化()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