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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生产企业若发现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346.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4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4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34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3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4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4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38.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