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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账户不足以满足支付要求时,核心系统自动从最后存入的定期子账户开始将支取金额和积数逐笔转回活期账户,直到满足支付为止;转回活期的资金待该账户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一并结计利息,该定期账户内留存的剩余金额若达到了相应存款种类的起存金额,可继续按原利率计算利息;若不足起存金额则该账户自动清户,剩余本金及积数随支取金额一并转回活期主账户,待主账户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一并结计利息。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中承兑保证金存款账户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均为记账式账户,不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定期存款凭证,开户银行只为客户(出票人)出具存入本金和利息的记账凭证及账户对账单。
如果客户在我行结算账户已销户或转久悬,在授信业务完成后,柜台可凭业务部门出具的《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将客户保证金账户的剩余资金(包括利息)转入到业务部门指定的行外同名账户中。
《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回执联上已无需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由经办柜员审核无误签字后退业务经办部门存档。
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销户业务时,应首先检查该客户是否在我行还有未结清的保证金账户,如该客户还有授信业务未到期的保证金账户,柜员应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销户后,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授信业务到期,应先使用该笔授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偿还,差额部分从该客户的结算账户中支付,如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且经业务部门同意的,从其约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附件2)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进行冻结和扣划。
对于活期保证金账户的续存,柜台人员必须根据符合结算办法规定的贷记结算凭证和业务经办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才可为活期保证金账户办理款项续存手续。
存入定期保证金的,应向客户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保证金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但需要客户预留印鉴,用于保证金的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