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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变更财务负责人及账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非开户证明文件上的相关信息的,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应与单位预留的财务负责人和账户联系人进行电话双线核实,或与法定代表人一人进行电话核实,并记录核实情况。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境外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客户类型”应在“其他”栏填写“境外机构”,电话、地址、邮编均应填写境外机构的境外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资料中有非中文的,境外机构需同时提供相对应的中文译本。
开户成功后,受理柜员应立即将预留印鉴录入验印系统,建库的账号应为NRA+17位账号。
如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无扣划账号,且旅行社未提供开户证实书、在本机构开立多个质量保证金账户时,应按照开户时间的顺序进行扣划。
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直接划拨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