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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宣传内容出现歧义时,电信监管机构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在处理用户申诉的过程中,以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为准。
根据《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规定: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可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坚决纠正变相强制收取“开卡费”、手机销号保证金等乱收费行为
移动电话网络电磁辐射(包括移动电话终端辐射和基站辐射)是电信用户十分关注的敏感问题,目前我省各电信企业移动电话网络电磁辐射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企业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宣传时,不得使用所谓“绿色”、“健康”、“环保”等宣传用语就电磁辐射问题进行媒体炒作,以凸显自身网络的相对优势而达到诋毁竞争对手的目的,破坏行业整体形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用户提供免费试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免费试用期结束后,未经用户许可确认,不得向用户开通该业务并收费。在免费试用期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用户帐户余额,采取先扣费后返还的收费形式,损害用户权益
经营者采取免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时,应当标明服务项目名称、免费试用期限等。免费试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经营者应当提醒用户免费试用期限的截止日期,同时,应当标明用户接受该项服务产品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项目名称、计费标准和方式以及取消和订制服务产品的方法等
对漫游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及时提醒用户当地漫游通话、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手机帐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帐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帐户内余额
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指导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