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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电〔2019〕68号)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必须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电〔2019〕68号)规定证据采集应采用音视频记录、现场照片、文字记录等形式,各类证据采集要做到内容齐全、准确,相互关联,能有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电〔2019〕68号)规定站车作业现场发生旅客伤病、旅客违章行为等情况时,作业人员应本着“先取证、再处置”的原则,做好现场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同时使用音视屏记录仪拍摄处置全过程。
《关于明确客运服务单电子流转事项的通知》规定投诉服务单涉诉单位应填写投诉服务单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包含以下要素: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属铁路责任的投诉,还应提报整改措施等。
《关于加强客运车站站台安全管理的通知》(客管第2019第28号)规定对本站发现和列车移交的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旅客,站车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同时做好交接、引导、看护、救助、服务等工作;对有同行人的,应督促和提醒同行人做好看护工作;对无同行人的,指定专人做好看护工作;对需救助的,及时联系医院或救助站救助;对影响站车秩序的,会同公安部门妥善处理。
《关于加强客运车站站台安全管理的通知》(客管第2019第28号)规定车站外勤助理、上水员、保洁员、行李员、装卸员等作业人员,发现旅客往站台两端行走情况及时制止。
《转发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旅客列车行李摆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客管第2019014号)规定鉴于列车广播中城市介绍相关内容无更新渠道和机制,存在城市介绍内容与实际不符、误导旅客的风险,从即日起暂停旅客列车广播中城市介绍项目。
《转发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旅客列车行李摆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客管第2019014号)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行李砸伤旅客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无力承担的,铁路运输企业垫付后,应积极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减少铁路运输企业损失。
《关于加强旅客人身伤害防控、处置工作的的通知》(客管第2019001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要积极面对,及时与伤害旅客或家属保持联系,把握处理主动权;积极引导、妥善处理后续各项事宜,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杜绝因后续处置不当造成的旅客投诉或舆情事件发生。
《客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办法暨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客管函〔2018〕11号)规定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从人防物防技防入手,研究制定防止触碰红线的保障机制,要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红线和底线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