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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七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航道部门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七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海事机构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七十二)最新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从201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七十一)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在船舶离港后1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七十)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在船舶离港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六十九)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首先根据船舶类型、建造年份、船舶尺度,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则等
(六十八)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六十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