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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一段时间后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的供应进行控制,但是电力和水不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可越级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