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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合规管理应遵循()归口管理、协同联动()强化责任()的原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全省农信社各级机构未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内部规章制度,可能遭受什么的风险: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全省农信社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机制,规章制度制定、新产品及业务开发、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经过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全省农信社各级机构建立健全合规工作机制,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过程。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负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异地贷款”是指违反规定发放给行(社)注册地以外的各类经济主体,且使用于当地的贷款(不包含买断式转贴现),具体包括发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个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不在行(社)所在行政县(市)内的客户贷款。市辖区所在行(社)向本市其他区客户发放贷款、系统内职工贷款、新市民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等贷款类业务除外,但监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属地监管部门有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垒大户系列贷款”是指不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致使授信超限额、办理资金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归集使用的多户贷款业务、规避审查审批或风险监测等管理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户相对小额贷款办理、对同一客户以贷收息或增加额度续贷重组“垒大户”、授信管控不严致使向同一实际控制人发放“多头”系列贷款等情形。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开支”主要是指高管个人决定或以集体名义研究决定超预算、无预算、超合同(协议)约定、无合同(协议)约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的开支(含不动产购建)并实际实施,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形;“大额开支”是指单次开支超过()万元(含)及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1%孰低、累计开支超过()万元及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5%孰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