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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 )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 )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 )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 )所需的信息。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如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较小,可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 )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可只提交一份大额交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