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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租赁公司,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其它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 )对本辖区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落实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要求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评价等级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人民银行在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对所在地金融机朽开展综合评价,其评价结果应于每年( )前报告人民行贵阳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人民银行在黔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对本办法所涉及的综合评价内容进行及时调整。综合评价内容调整完善后,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根据有关金融管理规定,限制或暂停该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的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的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的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以及分项评价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黔分支机构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管理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