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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审计中心、各行社严格按照自评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自评,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省联社每年对自评情况和存在的以下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约谈行社高管。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评分过程坚持()。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行社根据监管部门对行社年度评级内容变化情况和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室)补充完善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充分做好()等现场评估 工作。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按照《央行评级证明材料明细表》《监管评级证明材料明细表》要求,()证明材料,原则上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自评程序包括()等工作步骤。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主要评级指标出现(),及时下发风险预警,提示行社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状况进一步恶化。行社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做到早干预、早处置,指标 满足监管要求。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按照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报送至省联社办公室,省联社办公室收到后,除分送相关部门外,应同时抄送省联社“两项评级”牵头部门。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承担“两项评级”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省联社建立“信息收集、()”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贵州农信“两项评级”工作。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将行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行社“两项评级”变化情况作为其交流、提拔、任免的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