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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哪些情形?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省联社及各行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省联社及各行社消保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为消保审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要素的定性指标得分率原则上可以高于定量指标得分率。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审计中心对辖内评级靠后行社和上年度评级下调行社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行社,应要求行社重新报送。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行社根据自评情况,认真撰写全年自评报告,连同《监管评级评分表》,形成正式文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审计中心。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调度、日常监测、监管汇报、年度自评”等工作机制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监督落实贵州农信“两项评级”工作,制定“两项评级”管理制度,审议年度“两项评级”工作落实情况及考评结果等。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省联社党委对贵州农信“两项评级”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审定年度“两项评级”工作落实情况及考评结果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发生重大涉刑业内案件,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重大舆情应对严重不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