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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扣押、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场所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车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