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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量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