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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岩浆岩体、( )、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等开采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及煤层、()、断层、()、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