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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同一采(盘)区上下层同时开采时其中一层必须在保护层下(上)开采,水平投影距离应当符合本条(一)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3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数码电子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数码电子雷管)在发给爆破员前,必须用专用设备对每发数码电子雷管的电流、电容等性能参数进行检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七条,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以临时保存爆破员的空爆炸物品箱与起爆控制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辅助硐室中,应当有检查数码电子雷管性能参数、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员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离层发育层位、上覆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预测离层水分布范围和积水量,评价本工作面与相邻的工作面离层积水的危害性,在回采过程中,对煤层顶板聚集的低位离层水采用地面钻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进行治理,高位离层水采用井下钻孔疏放等措施进行治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地面超前区域治理工程结束,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装药后,必须核查脚线夹完整无损确保数码电子雷管脚线悬空,数码电子雷管脚线、爆破用通信电缆应当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