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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五条,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中,不应布置在)的地层中,应当避开()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岩浆岩体、( )、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等开采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