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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探放水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原始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煤矿井下爆破使用数码电子雷管,-次起爆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并应当与专用起爆控制器配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井壁下沉安装、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井壁底或者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四条,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不等于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90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90dB(A)。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四条,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