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配方进行配料和投料,可以不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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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肉制品配料投料记录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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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不予立案,也不用转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但是不能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 号)相关规定执行。(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人民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 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 )的参考。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