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规定,贷款行可依据客户风险情况及现行风险措施,决定是否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微企业E支用业务操作规程(2023年修订版)》规定,E支用可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微企业E支用业务操作规程(2023年修订版)》规定,E支用业务是单笔支用业务。
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操作规程》(邮银制〔2024〕360 号)规定,小企业贷款重组贷款授信审批超越风险限额测算值核定授信的,原则上应上收总行审批机构。
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操作规程》(邮银制〔2024〕360 号)规定,重组贷款客户单户授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重组,授信重检、业务申请、贷后变更按照相应授权文件执行
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单户授信金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原授信业务对应的额度重检审批权限执行,且须由贷审会决议。
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操作规程》(邮银制〔2024〕360 号)规定,重组贷款客户单户余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重组审批权在一级分行的贷款办理重组,需报一级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修订版)》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检查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业务原则上不得替换原贷款担保,可新增担保;对于确有必要,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的,应审慎评估担保变更对于客户风险化解的必要性,并有效压降授信额度及贷款余额;对于抵(质)押物不在评估有效期内,需办理押品重估。
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重组业务中,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合理确定最终发放金额,放款金额可以超过原贷款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