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全员(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全风险( )和(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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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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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334..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提出建议
333..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2.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330.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和管理能力
329.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事责任
328.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 )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27.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26.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