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74.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373.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72.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71.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 )
370.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69.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68.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 )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指责
367.生产经营单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66.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 ), 采取有效的(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65.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全员(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全风险( )和(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