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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 )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指责
367.生产经营单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66.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 ), 采取有效的(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65.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全员(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全风险( )和(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64.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或者 ( )的单位或者个人
363.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 )以下的罚款
362.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不落实(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6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生命至上,把( )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从(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60.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359..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