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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