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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17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B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C
.必须在查清身份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D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时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我们可以据此对各个选项进行分析: * **A项正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是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这是为了防止因身份核查耗时过长而导致超期羁押。 * **B项正确**: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身份不明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调查,侦查机关应继续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 **C项错误**: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查清身份后才能移送审查起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身份暂时无法查清,也可以移送起诉。因此,“必须在查清身份后再移送”的说法过于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 * **D项正确**:根据上述法条后半部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这意味着在满足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无法查明)下,可以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A、B、D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C项说法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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